如何理解公务员申诉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8种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分别是: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这明确了公务员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是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委员会成员除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员外,还可以包括监察、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公务员代表和专家参加。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广泛性,是依法、公平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的重要保障。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具体分为4种情况:(1)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2)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3)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4)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公务员对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里的复核与原处理机关的复核概念不一样,工作中应予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