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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1619号)、2020齐哈尔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存量住房,采取免租金、免取暖费居住的方式,为符合入住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入住条件的审核把关拟定分配方案、组织分配(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政法委、市营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物业集团;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手续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及维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拨付;市城投公司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市物业集团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申报及相关管理事宜市审计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入住条件

第五条  在讷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在本市无住房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引进的名校优生

2. 接收的省委选调生;

3. 乡聘村用引进人员;

4. 丰羽计划引进人员;

5. 我市所属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入住

1. 在我市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 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1以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居住条件的人才向市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讷河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核实审批。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统筹分配。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十条  签定入住。由市委人才办与用人单位、入住人员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人才公寓周转使用,最高居住期限为2年,居住期满后人才应主动退出房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延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入住合同。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居住费用。人才公寓实行免租金入住,入住登记时交纳押金1000,退租时返还。承租对象在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等费用自理。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收取,标准间每月200元,高级间每月300元。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物业集团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讷河市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办法》,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退住办理。入住人员在居住期满或离岗退房时,需提前1个月向市委人才办提出退住申请,经验收后,办理人才公寓退住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市委人才办对使用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市委人才办报告使用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1. 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2. 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3. 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4. 严重违反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5. 承租对象主动退租的;

6. 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7. 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住资格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对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予以收回,并按每月500元标准追缴入住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3361590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