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16〕19号)、2020年齐齐哈尔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存量住房,采取免租金、免取暖费居住的方式,为符合入住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入住条件的审核把关、拟定分配方案、组织分配(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营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物业集团);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手续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及维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拨付;市城投公司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市物业集团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申报及相关管理事宜;市审计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入住条件
第五条 在讷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在本市无住房,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引进的“名校优生”;
2. 接收的省委选调生;
3. “乡聘村用”引进人员;
4. “丰羽计划”引进人员;
5. 我市所属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及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入住:
1. 在我市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 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1年以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居住条件的人才向市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讷河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核实审批。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住房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统筹分配。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十条 签定入住。由市委人才办与用人单位、入住人员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人才公寓周转使用,最高居住期限为2年,居住期满后人才应主动退出房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延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入住合同。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居住费用。人才公寓实行免租金入住,入住登记时需交纳押金1000元,退租时返还。承租对象在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等费用自理。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收取,标准间每月200元,高级间每月300元。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市物业集团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讷河市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办法》,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退住办理。入住人员在居住期满或离岗退房时,需提前1个月向市委人才办提出退住申请,经验收后,办理人才公寓退住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市委人才办对使用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市委人才办报告使用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1. 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2. 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3. 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4. 严重违反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5. 承租对象主动退租的;
6. 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7. 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住资格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对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予以收回,并按每月500元标准追缴入住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3361590。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