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产业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面向国内外聘请愿意为我市产业发展、项目引进、争取资金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指导的相关领域人士为产业发展顾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顾问是指经市直各产业主办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愿意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和指导的各层次专业人士。
第三条 产业发展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愿意为我市经济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年龄一般在 70 周岁以下, 特别优秀或特别有影响力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条 产业发展顾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具有某产业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熟悉本产业领 域发展政策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科技研发人员;
(二)具有在国内外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大型企业担任或曾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三)具有从事项目、招商、投资、管理丰富工作经验,具有广泛的信息源和合作渠道的社会人士;
(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实践经验,并有在经济 领域工作经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已退休符合从业规定的同志。
第五条 聘请产业发展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根据产业布局和工作实际,各产业主办部门各聘任1-2 名产业顾问;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各聘任 2-3 名产业顾问。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产业发展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各产业主办部门提出聘任需求,与市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产业主办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出聘任计划,包括聘任门类、聘任理由、聘任数量、聘任条件等,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由市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产业主办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市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等;
(二)由各主办部门通过各级人才机构引荐、各级驻外机构和商会推荐、我市在外工作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介绍、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各主办部门对入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征求组织、纪委监委部门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市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产业主办部门与拟聘任人选建立对接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聘任事宜,并以各产业主办部门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八条 产业发展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 1 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用期满后未续 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 任顾问工作的,应主动辞去顾问职务。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产业发展顾问以柔性工作模式为主(柔性工作时间视具体服务内容掌握)。
第十条 产业发展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项目建设献计献策;
(二)参与相关产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引进、项目建设、技术研发等工作;
(三)出席我市举办的各类经济专题讲座、决策咨询、招商引资、项目推介等活动;
(四)对外宣传推介、招引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建设项目;
(五)帮助各级政府和企业向国家和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帮助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引进高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照产业发展顾问在项目引进、资金争取等方面的贡献大小予以后期奖励(按年度)。具体奖励标准为:1. 按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到位资金的 1%予以奖励;2.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应邀来我市开展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对柔性工作产业发展顾问来齐工作解决往返的旅差费,并提供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四)为产业发展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每位产业顾问每年安排 3 万元工作补助费(无工作成果的不享受)。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产业主办部门负责产业发展顾问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产业发展顾问寄送、发放我市经济发展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情况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产业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推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为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三)邀请产业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论坛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向产业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对需要来我市驻点办公的产业发展顾问,由各产业主办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六)负责产业发展顾问配套制度、经费预算申请及管理、调研咨询、年度总结等工作;
(七)负责考核产业发展顾问的作用发挥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果,并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每年 12 月中旬前,将产业发展顾问年度工作内容、解决问题及效果、合作进展等情况报市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负责产业发展顾问奖励标准的审核和认定,按实际资金到位情况核定奖励数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予以核拨;
(九)涉及奖金认定的数据以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 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财政和统计数据的事项以第三方评估为准。
第十三条 产业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作用发挥不明显且无实际贡献的;
(五)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主办部门和聘任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拟自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