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人才作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工作,促进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在职和离岗创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创业实施对象
第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及管理岗位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章 创新创业方式、年限及待遇
第二条 离岗创办企业。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为 5 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只能离岗一次。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除停薪外,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渠道不变。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 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人员可以提前返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第四条 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 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创新创业流程
第五条 离岗、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向所在事业单位申请并经事业单位批准,将个人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职称 证书及申请表提交所在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和创业 人员订立离岗、兼职等协议,并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部门备案,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相关事宜报同级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第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的科研人员辞去管理岗位后可以创办企业。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事业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并严格落实保密纪律。
第八条 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 研人员参与活动。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 15 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鼓励事业单位在创业活动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 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 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 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第九条 严肃纪律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 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创办企 业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 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 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人员、离岗对本单位产生影响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对经济效益指标、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不 作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