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奖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 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中介机构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其中,个人不含机关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齐齐哈尔市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 A、B、C 三类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将人事(劳动)关系转入我 市,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符合 12 个重点产业和县(市)区主导产业方向以及新兴高科技产业、 具有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能够引领带动相关产业的企业。 创办企业占股三分之一以上或至少吸纳本市 10 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 保险满 6 个月,并且创办企业在 3 年内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或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突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我市创新创业,由带头人和不少于 3 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市科技创新和 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第五条 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介绍引进A 类人才(国内外顶尖)的,每引进 1人奖励 50 万元;
(二)介绍引进B 类人才(国家级领军)的,每引进 1人奖励 10 万元;
(三)介绍引进C 类人才(省级领军)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5 万元;
(四)介绍引进高层次团队的,依据上述标准,按照团 队成员构成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高层次人才确认制度。申报奖励时须由引进的高层次人 才或团队负责人提供亲笔签名的支持中介机构和个人申报的 确认函及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具体程序:
(一)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或个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中介机构注册证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件、 所获荣誉奖励证明,以及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市人才办对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进行实地考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
(三)社会公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经市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认定工作,市人才办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申报组 织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及奖励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未实际落地及未开展实际工作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 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或个人 3 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 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公务人员(参公人员)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所在单位可将引进情况作为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