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杰出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我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或在 12 个重点产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授予“鹤城杰出 人才”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 “鹤城杰出人才”评选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鹤城杰出人才”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业绩及贡献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参加评选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能模范履 行岗位职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第六条 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适当放宽年限),可参加评选:
(一)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齐齐哈尔市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A 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人才;
(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知名度,掌握的技术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在全省乃至国内具 有较大影响力,且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依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评定的“市重点产业领军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鹤城杰出人才”评选程序:
(一)推荐。参评人选所在单位对人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到行业主管部门,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二)初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被推荐人选资格,对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初评,综合评定结果,向市人才办推荐 1-2 名“鹤城杰出人才”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
(三)评审。市人才办受理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
(四)公示。“鹤城杰出人才”获奖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八条 “鹤城杰出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20人(包含提名奖),每人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提名奖每人奖励 10 万元。“鹤城杰出人才”获奖者不连续参加评选,提名奖获得者可参加下一届“鹤城杰出人才”评选,但不能评选同等奖项。
第九条 “鹤城杰出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鹤城杰出人才”奖金、评选等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