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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科研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7-19

为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在齐齐哈尔市落地转化, 形成人才与成果助力产业发展的虹吸效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团队,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

二、奖励标准

按照同级财政支付原则,科研人员团队、高层次人才的科 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参照成果转化获得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 方留成额度,给予相应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范围及条件

1. 以转让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须同时满足:

(1) 与我市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认定登记;

(2) 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技术成熟度达到十级及以上。

2. 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须同时满足:

(1) 与我市企业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协议;

(2) 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技术成熟度达到十二级及以上。

3. 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的,须同时满足:

(1) 科技成果须是发明专利或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须同时为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鉴定的科技成果须是完成人 或持有人;

(2) 科研人员团队)须是创办领办企业股东;

(3) 创办领办企业应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材料

1. 以转让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须提供:

(1)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 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费用银行实际到账单和发票;

(3) 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生成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回款单

(4)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 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须提供:

(1) 与我市企业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协议;

(2) 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增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销售后生成的利润证明,提供企业项目明细账、纳税申报表;

(3) 企业支付给科研人员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交易费用的银行实际到账单;

(4)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 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的,须提供:

(1) 科技成果直接相关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2) 科研人员团队创办领办企业在工商注册备案的《公司章程》;

(3) 科研人员团队创办领办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公示文件;

(4)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受理流程

1. 奖励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每年 7 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事项、兑现奖励。

2. 申请人通过齐齐哈尔政务服务网申报,市科技局受理,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其他

本项奖励与其他政策可重复享受。各县、梅里斯区参照 执行,并将奖励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科技局。附件:技术成熟度等级表

 

 

技术成熟度等级表

 

 

十三级

回报级

收入投入稳赚利润

十二级

利润级

利润达到投入 20%

十一级

盈亏级

批产达到±盈亏平衡点

第十级

销售级

第一个销售合同回款

第九级

系统级

实际通过任务运行的成功考验

第八级

产品级

实际系统完成并通过实验验证

第七级

环境级

在实际环境中的系统样机试验

第六级

正样级

相关环境中的系统样机演示

第五级

初样级

相关环境中的部件仿真验证

第四级

仿真级

研究室环境中的部件仿真验证

第三级

功能级

关键功能分析和实验结论成立

第二级

方案级

形成了技术概念或开发方案

第一级

报告级

观察到原理并形成正式报告

 

注:根据中国标准化协会颁布的团体标准《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评价规范》

T/CAS 34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