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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齐人领办发[2018]2号)和中共龙江县委员会、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龙发 [2017]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存量住房,采取无偿居住的方式,为本地符合入住条件且暂无住房的全职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住房。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申报材料审核、拟定分配方案、组织分配;县征保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物业、取暖监管及日常管理和保障服务;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公寓使用的申请及需要申报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对象应是我县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985、211高校及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的未婚、无购房人员。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 居住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 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无房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七条  人才公寓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填写《龙江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请意见;

(二)审批。县委组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审批。

(三)分配。县委组织部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和引进人才类别,按申请顺序分配住房;

    (四)入住。县征保中心根据分配方案,与居住对象签订双方入住合同,入住合同一年一签,居住期1年,期满续住的需重新申请。入住合同签订1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人才公寓只对第四条规定中的申请对象使用,只住不售,周转使用。每套人才公寓按照2人居住设置,每2名人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且供本人居住。

    第九条  居住对象在入住人才公寓期间产生的水、电、取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实行定期预交的办法。

    第十条  人才公寓实行押金制度,按每人1000元缴纳,在入住登记时交纳,退住时返还。

第十一条  入住合同期满后入住对象应主动退出房源,如确需继续入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新一年入住合同。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县征保中心对使用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居住人员须主动向县征保中心报告使用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同时,县征保中心将年审材料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一)入住期满,不再继续使用的;

(二)居住对象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县,但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居住对象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居住对象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居住对象严重违反入住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六)居住对象主动退住的;

(七)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八)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龙江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