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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务员法】如何理解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的任免管理权限?
发布日期:2021-12-10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实施。任免的管理权限是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的公务员所具有的任免权,又称任免权限。

1)各机关任免权专有。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8类机关,其职务、职级任免相应地由这些机关承担。各机关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权由本机关专有,任何机关对他机关的委任制职务、职级不拥有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的政府、审判、检察机关的某些职务不包括在内。

2)任免权分级享有。一般而言,各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以下的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由本机关负责任免。有些职务、较高层次职级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任免。比如,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所在部门无权任免。

3)任免权法定。鉴于任免的重要性,为了保证任免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化,任免权应当由法律或者相关文件作出规定。目前,有的任免机关及其任免权限,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比如,宪法对国务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分别对法院、检察院部分委任制职务的任免作出了规定。除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均在各自章程以及有关文件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