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党中央明确要求,要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干部考核的基本任务。确定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是完成基本任务的关键一环,有利于考核结果的运用和考核作用的发挥。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基本标准。(1)确定优秀等次的基本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2)确定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基本标准。(1)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2)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3)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4)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